泗洪女子被误诊为宫外孕后流产 医院被判赔偿(泗洪女子被误诊为宫外孕后流产 医院被判赔偿多少)

沭阳网讯2022年5月的一天,原告杜某因怀孕到被告A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宫外孕,并为原告杜某开具左氧等药水进行输液治疗。一周后,因身体不适,原告杜某前往B医院就诊,经B超确认为宫内早孕。之后原告杜某又到C医院...

沭阳网讯2022年5月的一天,原告杜某因怀孕到被告A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宫外孕,并为原告杜某开具左氧等药水进行输液治疗。一周后,因身体不适,原告杜某前往B医院就诊,经B超确认为宫内早孕。之后原告杜某又到C医院检查,确认为宫内早孕。原告杜某在被告A医院处使用的左氧等药水,存在导致胎儿畸形的可能。后原告杜某在C医院进行了流产手术。

原告杜某于2011年育有一女,患有先天性多囊肾。原告杜某怀孕期间由其丈夫护理,二人平均工资均为每月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成立并生效后,被告A医院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尽到基本的就诊义务。被告A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能够准确判断原告杜某是否是宫内早孕,由于其误诊为宫外孕,并使用了可能导致胎儿畸形的药物,致使原告杜某进行了人工流产。被告A医院对误诊行为产生的医疗费及其误诊行为致使扩大的医疗费用,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对原告杜某要求被告A医院赔偿其医疗费1179.22元应予以支持。原告杜某主张误工期限为3个月,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A医院认为误工期限最高为2个月,这较为合理,故认定原告杜某的误工期限为2个月。原告杜某主张护理期限为2个月,但被告A医院认为护理费不应支持且护理期限最高为1个月,法院认为,原告杜某虽未提供医嘱护理证明,但因被告A医院的误诊行为致使原告杜某多次往返医院检查治疗,原告杜某作为孕妇由其家属对其进行护理较为合理,且其人工流产后,身体较为虚弱,更需要他人进行照顾,因原告杜某未提供医嘱护理期限证明,被告主张的1个月护理期限亦较为合理,故认定护理期限为1个月。据此,原告杜某主张的各项损失,经法院核定为:1.医疗费1179.22元;2.误工费2个月*5000元/月=10000元;3.护理费1个月*5000元/月=5000元;4.营养费900元;5.原告未提供交通费票据,法院酌定为300元。原告杜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被告A医院同意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认为数额过高,法院认为,原告杜某第一个孩子患有先天疾病,其再次怀孕生子的意愿十分强烈,在经过多年努力怀孕后,由于被告A医院的误诊及使用药水行为造成原告杜某进行人工流产,对原告杜某身体健康及精神均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且该人工流产行为是否会对原告杜某以后的怀孕产生影响尚无法确定,被告A医院理应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依法酌定为30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A医院赔偿原告杜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7379.22元。

( 葛明 付艳 泗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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