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出怀孕当天被辞退,她以平等就业权为由状告企业( 公司体检查出乙肝会被辞退吗 )

41岁的樊女士在珠海英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文简称珠海英利物业)工作,今年2月20日发现怀孕,告知单位领导后,当天下午就被通知“不用来上班了”,她要求继续上班被拒于门外,个人物品也被“扔”在了门卫室。近日,樊女士以...

41岁的樊女士在珠海英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文简称珠海英利物业)工作,今年2月20日发现怀孕,告知单位领导后,当天下午就被通知“不用来上班了”,她要求继续上班被拒于门外,个人物品也被“扔”在了门卫室。近日,樊女士以怀孕后被单位非法辞退,物业公司涉嫌就业歧视,侵犯其“平等就业权”为由提起诉讼。

作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底首度新增“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后,珠海最新一例以该案由提起的诉讼,案件进展备受舆论关注,也在当前鼓励生二胎、缓解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为研究观察女性尤其是孕妇的就业权保护提供了一个鲜活案例。

7月12日,该案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珠海英利物业回应,与樊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因为樊女士在试用期内经常迟到早退,严重违反法定单位的规章制度,非原告所主张的由自己怀孕导致,只是通知解雇的时间与樊女士发现自己怀孕刚好同一天,这属于巧合。

案件还原

工作一个多月告知怀孕后,当天被辞退

综合庭审以及对原被告双方的采访,南都记者还原了樊女士怀孕后被解雇一事的大致脉络。

2022年1月,樊女士到珠海英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聘,并被安排至夏湾某学校监控室当监控员。樊女士说,当时双方口头约定试工三天,月薪3750元,月休4天。应聘第二天即1月5日恰逢周末,其原本想休息一天,但因临近春节,公司用人相对紧张,其当天就正式上班。

从2019年1月5日入职到2022年2月20日接到“不用来上班”的口头通知,这份工作她干了还不到2个月。樊女士回忆了自己被辞退前的经过,称直到20日之前,她都正常上班,没有接到任何要被解雇的消息,最后一天工作是19日的晚班,从晚上约7点一直工作到20日早上,上完班回到家中已经是早上8点多钟,因为近期大姨妈一直没来,她当时用验孕棒检测,发现自己怀孕了。

樊女士说,当天上午她稍作休息,中午便赶去医院检查,医生建议其休息,并开了一张备孕假单。20日下午1时55分许,其先后通过电话和微信,告知物业公司一名杜姓经理自己怀孕的消息,下午4时53分许,她接到保安班长的电话,称其岗位已经安排人手,不用来上班了。樊女士提供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了上述说法。

“刚怀孕就被解雇,对我的打击很大,直到现在我都很难接受。”樊女士说,21日她先后向人社局、劳动部门以及街道办打电话求助,反映自己的遭遇,22日又尝试回单位照常上班,但在学校门口被拦下,其私人物品也被“扔”在了门卫室。

樊女士表示,怀孕期间被解雇,意味着生育期间没有收入和保障,为了能继续留下来,2月23日她又手写了一封信给英利物业,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书,里面写道:“2月20日下午4点53分接到班长打来电话,说以后不用来上班了,目前学校保安不让本人进学校,自己无法履行职务,要求通知该员工,不得阻碍自己到办公场所工作”“本人已经怀孕,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尊重妇女权益”。但公司一直未正面回应。

疑物业公司就业歧视,向法院起诉

此后,樊女士开始多方奔走,积极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月26日,她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公司支付未支付的工资以及经济赔偿金。

3月28日左右,樊女士感到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当时医生诊断可能胎停了,其立即回家卧床休息,不料31日小孩已经意外流产。樊女士说,高龄产妇以及孕期被解雇的压力,是导致自己流产的重要原因,直到现在她的身体和精神仍未完全恢复。

樊女士提供了医院出具的流产诊断证明。不过,物业公司对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键性均提出异议,表示不予认可,“因为原告没有递交完整病历,不能证明其导致流产的原因”。

为促进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新增了“平等就业权纠纷”,明确“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发生在自己身上的遭遇,让樊女士第一次知道了这个与自己息息相关,但过去一直很陌生的法律术语。4月底,樊女士以“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珠海英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获知其怀孕后,非基于工作岗位客观的内在需要,无理由解雇自己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利,使原告在怀孕的情况下被迫失业承担了巨大的生活和精神压力,导致原告精神沮丧、失眠、情绪低落、痛苦难当,以致流产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应支付精神抚慰金、生育医疗费等赔偿合计3.8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自称怀上二胎在意料之外

樊女士今年41岁,1997年从中师毕业后曾在老家一所小学做了一两年的民办老师。

“民办老师没有编制,工资比较低,没有保障,一个月工资180元。”樊女士称,当时有个朋友在广东打工,告诉她一般的流水线工人一个月可以拿到四五百块,1999年她怀揣对新生活的向往,到东莞找了一份流水线的工作。除了法定工作时间8小时之外,她每天加班2个小时,第一个月就拿到了一千多块钱的工资,是她做老师时工资的五倍多。

之后,樊女士来到珠海工作,2006年收获了自己的爱情,与男友结婚并生下了一个女儿。樊女士说,有了女儿后,她的生活重心渐渐从工作转移到家庭,主要在家里带孩子,断断续续做过一些零工贴补家用。2012年,小孩开始上学,她重新开始全职工作,依然是在电子厂做流水线工人,直到2022年年初才应聘到珠海英利物业。

“这次怀孕完全是意料之外的事情”,樊女士说,她和丈夫想过生二胎,但因为经济压力大,尤其是2018年刚买房,掏空了家里的积蓄,本来计划过两年经济压力缓解后再备孕,只是变化比计划快,2月20日发现自己怀孕了,属于大龄高危产妇,所以她在去医院检查时提前通过电话、微信告知物业公司领导,没想到2个多小时后自己就被解雇了。

焦点

“珠海孕妇被辞退”四大焦点

该案于7月12日开庭,樊女士与珠海英利物业一名经理以及企业辩护人出席了庭审。该案是劳动争议还是平等就业权纠纷?物业公司究竟因为什么解雇了樊女士?樊女士的离职、被解雇是否构成企业对原告平等就业权的侵犯?为何选择在樊女士发现怀孕当天解雇?这成为本案的焦点,原被告双方均各有说法。

庭审中,一个细节令旁听的媒体印象深刻,为樊女士辩护的律师已经是一名怀孕32周的女性,庭审时挺着大肚子。

1 怀孕当天被解雇,究竟是什么原因?

物业公司:员工经常迟到早退,与怀孕无关

物业公司认为,企业解除与原告樊女士的劳动关系事由,并非原告所主张的由原告怀孕而导致,而是原告在试用期内经常迟到早退,严重违反法定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劳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企业与原告樊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无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法庭上,物业公司还提供了樊女士经常迟到早退的视频。

樊女士:确有迟到但已提前说明,考勤都是全勤

樊女士的辩护律师表示,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员工考勤管理办法,“每迟到或早退十分钟,减发员工本人的每月工资,每增加一分钟再多减一元”。第十条规定,“被告只有在员工一个月内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五天以上,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方有权按照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在本案中,原告的试用期约定为3天,已过试用期,樊女士的确存在迟到的情况,但是是经过其部门经理的同意和认可的。从被告提供的原告工资表可见,企业并未扣工资,考勤均是全勤,未出现迟到旷工等记录。

辩律师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考勤管理办法以及工资单考勤表,均可以证明被告是认可原告樊女士的迟到行为,现被告发现原告怀孕之后,又以原告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雇原告,只是为自己的不合法行为找了一个合法的外衣而已。事实上就是对怀孕女职工的区别对待,属于非法辞退。

樊女士表示,自己家住坦洲,工作地点在珠海夏湾,路途较远,如果要赶7点的早班,早上5点30分就要出门,先骑十几分钟共享单车到公交车站,然后转乘两趟公交车,顺利的话单程一个小时左右,遇到堵车,动辄近两个小时。自己早已提前告知单位领导,堵车的情况可能会晚点。领导没有回复信息,但也没有表示不同意,而公司对其考勤记录一直都是全勤,上班晚一点在其他保安身上也较为常见,加上没有人专门为此提醒过她,让她一直以为自己的工作符合公司要求。

2 是劳动争议,还是侵犯怀孕女性“平等就业权”?

物业公司:属于劳动争议,被辞退女工多项诉求应驳回

法庭上,物业公司表示,樊女士提出的“平等就业权纠纷”属于人格权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而本案原告樊女士的第1、2、3项诉讼请求,包括被告支付原告孕期工资损失、未能休产假工资损失和未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生育医疗费均是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而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而劳动争议纠纷必须仲裁前置,也就是说劳动纠纷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必先经过仲裁,故原告未经仲裁程序在本案要求属于程序错误,应予以驳回。

樊女士:获知其怀孕后立即辞退,属于典型的就业歧视案

樊女士的辩护律师认为,法律明确规定怀孕女士在产期哺乳期的劳动权,享有不被无故辞退的权利。樊女士所从事的岗位为监控员,所处的职位不属于孕妇禁止从事的岗位,物业公司在获知原告怀孕以后,立即辞退原告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的非法解雇怀孕女职工的歧视性行为,条件符合就业歧视的构成要件,本案是典型的就业歧视案件。

律师认为,劳动争议和平等就业权纠纷,两者的法律关系不同,保护的劳动者的权益也不同。劳动争议案件主要是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权益的争议,诉求主要是确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工资差额、赔偿工伤医疗等,而就业歧视案件是基于平等就业权和个人尊严产生的争议,保护的权益是劳动者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本案中,物业公司获知樊女士怀孕的情况下,立刻辞退原告,这是一种基于原告怀孕的事实,对原告的差别对待,剥夺了法律赋予原告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被差别对待的权益,即被告不得因为原告是否怀孕而作出是否辞退的决定。

3 为何在查出怀孕当天解雇?是否主动离职?

物业公司:当事人多次表示要离职,怀孕当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是巧合

庭审中,物业公司多次表示,原告樊女士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多次向企业提出离职,只是因为被告没有招到人才没有办理离职手续,而当企业找到人,通知樊女士不要来上班的当天,刚好碰上了樊女士发现自己怀孕的日子,时间节点巧合。但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根本原因是原告不按时上班,经常迟到早退。试问哪一个单位,哪一个公司愿意招收这样的员工?

珠海英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名李姓经理补充说,樊女士刚工作几天,就说“我可能随时都会离职,你们要早点找人,有人做的话,我就不用来上班了”。但那个时间节点正值春节前后,招人比较困难,所以公司在招不到人的情况下还是极力挽留,但是在用人的过程中就发现樊女士迟到,公司的监控录像每天都有记录。而学校的监控室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樊女士经常迟到,导致每次正常交接班时人不能准时到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只能选择换人。

李经理表示,企业20日下午4点多通知樊女士不要来上班,其怀孕的检验报告是晚上8点多钟出来的,这个时间段企业并不确认樊女士是否真的怀孕,因为经常也有员工说自己今天生病了或身体不舒服,不来上班。当时企业通知解雇,完全是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和法律,根据樊女士之前的工作表现作出的,与其怀孕无关。

当南都记者询问,在晚上医院出具检验报告,确认樊女士怀孕的情况下,为何没有重新考虑其工作时,上述负责人回应,对于一个企业而言,是因岗设人,既然通知樊女士不要来上班了,之后可能就不管其怀不怀孕了,因为企业已经找到了人,一个岗位就是一个人,不可能再增加额外员工,因人设岗。

樊女士:企业故意找借口,要求上班被拒于门外

樊女士坦言,监控员的岗位每天上班长达12个小时,如果是早班,要从早上7点钟工作到晚上7点,等下班回到家已经是八九点,吃完晚饭接近十点,丈夫从事装修工作,同样早出晚归,这份工作让她难以兼顾家庭,加上交通较远,她确实曾产生离职的念头。2022年1月14日,她口头提出过离职,但当时物业公司领导极力挽留,她就留了下来,发现怀孕后,单位却一脚将其踢开,还将责任推到自己身上,显然是在故意找借口。

樊女士称,被违法解雇后,其多次要求上班均被拒,私人物品也被扔出来。所以不是自己不愿意上班,而是物业公司不接受自己。

樊女士的辩护律师表示,企业虽然表示不清楚、不确认当事人是否怀孕的事实就把她辞退了,但当事人提供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樊女士在告知单位她怀孕之后,被物业公司解雇,当时单位其实没有给出任何理由,只是说你不用来上班了,后来企业才提出是因为樊女士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但公司考勤和公司的工资发放又都是按全勤发放,没有克扣,完全是自相矛盾。从时间节点来看,其实就是因为樊女士怀孕所以做了区别对待。

4 工作一个多月,为何未签劳动合同?

物业公司:延长了试用期

樊女士在起诉中质疑,其1月5日入职,面试时物业公司领导告知其试用期三天,如果试用期不做了就没有工资,正常工作月薪3750元,但直至2月20日怀孕后被通知不要上班,一个多月的时间,企业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涉嫌违法。

对此,物业公司回应,樊女士所说的“试用期三天”不准确,企业试用期为1-3个月,根据员工表现有可能一两个月就转正。2019年1月春节前因用人比较紧张,樊女士来企业上班,但经常迟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没有及时签订合同,而是决定根据樊女士的表现再观察一段时间。

延伸

女性平等就业权 如何保护? 双方都有话说

作为最高法院新增“平等就业权案由”后,珠海香洲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一宗“孕妇被辞退,起诉企业平等就业权”的案件,究竟有何意义?各方当事人又如何看待案件背后对女性的保护?

南都记者分别采访了双方当事人和辩护律师。参加庭审的珠海英利物业一名李姓经理表示,对于女性的平等就业权保障,公司一直是按照劳动法执行的,企业员工很多,其中不少女员工,也有人怀孕,但都正常上班,一点问题都没有。

珠海英利物业辩护律师表示,按照一般的流程,基层部门作出解聘的决定时,通常是高层部门早就定下来的,只是本案刚好卡在了(樊女士发现怀孕当天)这个时间点上。对女性合法权益的保护,自己是赞成的,但是保护的前提应是“合法合理”,“(樊女士)此前已经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现在以(平等就业权)这个理由来要求赔偿,我觉得是不合理。”

樊女士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女性怀孕之后的确会对工作产生影响,这是不可避免的。正因为有影响,法律才会特别保护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辞退。女员工怀孕后,可能涉及到产假,哺乳期时间较长,企业为了节省成本,有可能作出非法辞退的行为。但是现实生活中,企业辞退怀孕女工,一般都会做得比较隐蔽,找其他合法的理由。

该名律师认为,该案的开庭审理,有助于保护女员工的合法权益。之前此类怀孕女工被辞退的案件,主要是按照劳动争议来走的,保障的诉求限于怀孕女工在劳动关系履行期间产生的工资,比如如果法院确认是违法解雇的话,那么就只涉及到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认为,“平等就业权”包含的还有因违法解雇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相应的经济损害赔偿。作为女工,如果在怀孕的情况下被无故辞退,除了经济损失,对女性也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伤害,通过案件审理希望社会对女员工尤其是怀孕女员工多一些帮助和包容。

来源:南方都市报

查出怀孕当天被辞退,她以平等就业权为由状告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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