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医科医生未能诊断出妊娠,开具中药治疗造成患者流产(中医误诊导致流产)

一、患方陈述2022年3月16日,原告因“月经错后8天未来”到被告中医科室就诊。该科室郭某医生接诊后对原告进行简单询问,原告告知医生“其月经错后8天未来,在家用验孕棒自测显示未怀孕,想来医院做进一步检查”。郭某...

一、患方陈述

2022年3月16日,原告因“月经错后8天未来”到被告中医科室就诊。该科室郭某医生接诊后对原告进行简单询问,原告告知医生“其月经错后8天未来,在家用验孕棒自测显示未怀孕,想来医院做进一步检查”。郭某医生听后,仅仅只是对原告进行简单把脉并未安排原告做任何检查的情况下,便告知原告:原告只是月经推迟,并未怀孕。

原告听后还主动向郭某医生提出是否要做相关检查,但郭某医生却摇摇手一再表示不可能是怀孕,并未原告开具调经的处方让原告回家服用,该处方含有益母草、桃仁、红花、路路通等多种孕妇禁用的中药。原告听从医嘱,连续服用前述中药两天半后,身体感觉不适便再次用验孕棒检测,结果显示怀孕。

原告便于2022年3月19日再次来到被告医院就诊,在做了相关检查后确定原告确实已经怀孕,就诊医生并要求原告即刻停止服用郭某医生所开中药,继续观察。2022年3月22日,原告到x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相关检查,相关检查显示均正常。2022年3月23日,原告体内无诱因出现少量淡褐色分泌物,原告便再次到x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

2022年3月25日,原告体内流出肉样组织,于2022年3月26日再次到被告医院就诊,诊断为不全流产,并开具药物给原告用于将原告宫内残留物排出。因考虑到被告医生已出现过误诊行为,为进一步诊疗,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再次到x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确认原告“停经54天,引道流血6天”系孕早期自然流产,并住院治疗。

二、患方观点

此次流产不仅给原告身体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还给原告及原告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原告认为,正是由于被告医院郭某医生的盲目自信,在未为原告进行相关必要的检查下、仅仅凭借把脉便得出原告停经42天系月经推迟这一错误诊断,基于这一错误诊断为原告开具了孕妇禁用的中药让原告服用,事后原告虽积极进行相关检查和治疗,希望能保住此胎,但最终还是导致原告流产,已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虽然在确认原告已怀孕后,被告郭某医生曾多次主动承认存在过错并赔礼道歉及提出愿意赔偿,但当原告及家属平复心情后打算具体协商赔偿数额时被告及郭某医生却突然转变态度,拒不承认过错,被告及郭某医生事发后的出尔反尔及推滑言行再一次伤害了原告及原告家属。望判如诉请。

原告陶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含检查费)3596.64元、误工费11044.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0元、营养费1600.00元、护理费3339.18元、交通费500元、死亡赔偿金6199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0元、鉴定费13700元,合计人民币853890.81元,由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三、医方观点

原告所述部分事实与本案事实相悖。原告诉称“主动向医生提出是否做相关检查”与案件事实不符,其一,原告在家用验孕棒在家自检没有怀孕,原告自己已经排除怀孕的可能性,因月经推迟到答辩人医院就诊,不可能要求医生再进行相关检查,确认是否怀孕。其二,原告作为有一定医学知识的人,到医院就诊为了进行相关检查确认是否怀孕,不会直接到中医科就诊,而是直接到产科进行相关血尿HCG、超声检查进行确诊。因此,原告陈述主动向医生提出是否要做相关检查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不符。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关于医疗过错参与度的评价为50%过高。鉴定机构依据原告尿、血HGG值,从未检出到检到,由低升高再降低的动态变化过程分析认为原告系流产,而该指标只是有可能怀孕的指标,而非怀孕确诊的依据。升高还有其他因素也可以导致、从未检出到检到,由低升高再降低的动态变化过程分析认为被告答辩人系流产,而该指标只是有可能怀孕的指标,而非怀孕确诊的依据。

因尿、血HCG值升高还有其他因素也可以导致。正如鉴定意见所说,诊断怀孕医学界公认的标准是超声检查和对流产产出组织进行病理检测分析。因此,原告的流产是推定的结果,不是诊断明确的结果,该事实不属于法律法规推定被告承担责任的情形。鉴定中心认为,服用慎用药物“可以是妊娠早期胚胎流产的原因”但“可以是”是不确定的一种说法和意见,只是一种可能。“可以是,也可以不是”,不是必然发生。

在我国承担民事责任,可能发生不能代替必然发生,鉴定中心的意见为可能,并非必然导致,因此请法院在划分责任时给予充分考虑,减轻答辩人的责任。中医和西医的诊疗方式不同,鉴定意见也明确了,用中医的诊疗方式在受精后8天是无法判决是否怀孕,只有通过西医的诊疗方式判决是否怀孕。

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就医当天没有判断是否怀孕,一是,中医和西医的诊疗方式不同差异化结果;二是,被答辩人用验孕棒在家自测没有怀孕;三是,为了避免过度治疗和检查,并非答辩人医生当时可预见到没有采取措施避免,请法院考虑答辩人的过错程度,减轻答辩人的责任。中药是组方,不是单味药使用。

除了鉴定中心说的4味药,还有12味药,其中有保胎作用的有:枸杞、白术、熟地、白芍、甘草。鉴定机构列举了慎用药,没有提及保胎药物,没有说明保胎药和慎用药共同使用后对流产的影响有多大。因此,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有所欠缺。原告诉请赔偿范围及金额超过法律规定。请法院依法确认原告诉请赔偿范围及金额,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和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请不予支持。

四、鉴定意见

x市妇幼保健院对被鉴定人陶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陶某的损害后果可以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系同等因素)(注: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参与程度拟为50%左右)。

五、庭审意见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x市妇幼保健院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结合鉴定意见,被告x市妇幼保健院承担50%赔偿责任。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市妇幼保健院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陶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28903.39元的50%即人民币14451.7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8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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