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要求提供孕检报告单,系违法行为!每个职场女性都要知道(入职前检查怀孕是违法的吗)

现实中有很多公司在招聘员工的时候会询问婚姻情感状况,尤其是比较关注女员工是否已婚,有没有生育计划等等!之前在网上就有职场女性同胞讲述自己的真实经历:说是在她碰到一个奇葩的入职要求公司要求在入职之前,必...

现实中有很多公司在招聘员工的时候会询问婚姻情感状况,尤其是比较关注女员工是否已婚,有没有生育计划等等!

之前在网上就有职场女性同胞讲述自己的真实经历:

说是在她碰到一个奇葩的入职要求公司要求在入职之前,必须要提供个人的孕检报告,否则就不会给她发放office,可是我并未结婚,并且如今还是单身,经期也快到了,但是对方却并不相信,必须要有纸质的报告!

对于入职流程来说,如果公司要求必须提供孕检报告,这是违法的。这不就有一个真实法院判定的案例,

1.案情基本情况

允某2022年4应聘某公司,2022年4月19成功通过面试,某公司随后向其确认成功应聘并发送《员工入职通知书》,

《员工入职通知书》开头显示“允某,您好,您已全面通过我们的各项招聘考核,现公司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您已被公司正式录用,并进入试用期阶段。”

另外,《员工入职通知书》要求允某提供学历信息,及孕检化验单。允某按要求提供学历信息,但并未按要求提供孕检报告。

办理入职时,某公司核查发现允某提供的学历信息真实性存疑,无法在学信网相关网站查明证实,也并未按要求提供孕检

某公司遂决定不予录用,不予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入职手续!

允微诉讼请求:1、认定允微、跨越速运公司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跨越速运公司支付允微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000元、交通费140元、体检费157.1元、精神抚慰金30000

元。

2.争议焦点


1.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入职时要求提供孕检是否合法?

3.结果

法院判定,未发生实际用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该公司以未按要求提供孕检为由违法!

4.分析

法院经审理查明,允某提交的《员工入职通知书》开头显示“允某,您好,您已全面通过我们的各项招聘考核,现公司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您已被公司正式录用,并进入试用期阶段。”跨越速运公司对该入职通知书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仍属招募环节,并非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资料。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基本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本案首要争议焦点为允某与该公司双方是否已建立劳动关系。

首先,虽然允微提交的《员工入职通知书》内容显示,允某已被跨越速运公司正式录用,并进入试用期阶段,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双方未实际发生用工,允某仅以《员工入职通知书》主张已与跨越速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某公司认为允某提供学历信息无法查询得到而不予录用,因该公司未举证证明其相关主张,亦与正式录用通知相悖,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采信允某主张某公司以其入职前未按要求做孕检而不予办理入职手续违法!


在用人单位已发出正式录用通知后,上述情形明显不属于不予办理录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事由,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赔偿金和为订立、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结合允某诉请,该公司未举证反驳允某主张的工资标准及其因入职已实际支出交通费140元、体检费157.1元的事实,本院认定跨越速运公司应向允某支付赔偿金5000元、交通费140元、体检费157.1元。允某请求支付精神抚慰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另,允某主张跨越速运公司支付2022年4月19日工资229元、体检造成的身体损害赔偿金35000元,该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上诉人允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允某主张某公司以其入职前未按要求做孕检而不予办理入职手续违法,本院予以支持。

5.为什么这么做?

其实是因为公司老板担心个别女员工一入职就怀孕,接着请各种假,导致工作产出远远达不到公司预期。一位HR朋友对此深有感触,想起来自己当初强力推荐招进来的人进来就怀孕。刚入职就成为了公司的人力成本。

对于这样的事情,可能不一定真的怪公司,要怪就怪那些之前过了试用期,就怀孕的女同胞了,占公司的便宜,给公司造成不小的损失,毕竟公司也是要盈利的,也是有那么多员工要养。

所以在实际求职,无论是求职者还是公司方面,应该对员工有个基本情况的掌握,求职者也应如实的告知自己的情况,才有利于保障和谐的劳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建设职场对女性的歧视!

入职时要求提供孕检报告单,系违法行为!每个职场女性都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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