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法院明确不能接受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男方不得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另一种是,女方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是婚姻法第34条规定的。
虽然法律规定了这一点,但在现实生活中,妻子是孕妇,法院也判决离婚,那么法院根据什么判决离婚呢?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女性离婚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
婚姻法以保护妇女和儿童为基础,规定男方不准离婚,但是没有禁止女方提出离婚。在此期间,女妇女提出离婚。她经常为离婚的后果做好准备,这表明离婚可以代表她自己的利益。不允许离婚将违反保护妇女和儿童的目的。
2.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限制
民政局离婚登记协议离婚时,工作人员看到女方怀孕,一般会直接拒绝,但如果女方要求离婚,女方自愿签署自愿离婚申请书根据情况,女方知道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民政局的离婚登记处将继续办理离婚登记。
3.情形喜当爸
根据《婚姻法》第34条,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判决指引》(2014年修订版),如果女方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怀孕,男方婚后才知道(常说喜欢当爸爸),提出离婚的情形不属于《婚姻法》第3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的情形。
在同一指引中,还提到了另一种情况。原审法院在未发现该妇女怀孕时决定离婚。宣判后,该妇女发现自己怀孕并提出上诉。如果二审法院在审查后没有必要受理的情况,则应撤销判决,离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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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5~暂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