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多次奸淫未满14岁女学生致对方怀孕,获刑10年半(班主任多次强奸14岁以下的女学生,导致对方怀孕,判处10年半)

根据判决书,杨作为一名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责任的教师,多次强奸14岁以下的学生,导致受害人怀孕,并因强奸罪被法院判处10年零6个月徒刑。东莞市第三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强奸14岁以下的少女,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应当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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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文件网近日公布了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最近对杨某强奸案的刑事一审判决。根据判决书,杨作为一名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责任的教师,多次强奸14岁以下的学生,导致受害人怀孕,并因强奸罪被法院判处10年零6个月徒刑。

杨某某,男,1970年4月出生,本科文化,户籍在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2011年4月,惠州市惠城区法院因造成交通事故被判处3年2个月,2013年8月释放。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拘留。

经审理,法院发现被告人杨某某是东莞市某镇某学校的教师,与女学生小丽(化名)有师生关系。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杨某某担任小丽的班主任。2019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三次将被害人小丽从某学校带到某镇某203房,与小丽发生性关系三次。每次发生性关系后,杨都会带小丽回到一所学校。

2020年1月5日,受害人小李经检查发现自己怀孕了。2020年1月6日,公安人员在某镇某学校教师宿舍逮捕了被告人杨某。同一个月,受害人小李引产了一名女性死产。经鉴定,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支持杨某的血样,小李的血样属于个体,小李的胚胎组织属于个体。

东莞市第三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强奸14岁以下的少女,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应当依法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责任的教师,多次强奸未满14周岁的学生,导致受害人怀孕,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杨利用教师的职职务,轻松实施强奸儿童罪,应当禁止被告杨某从事教育、培训、咨询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职业。被告杨某某在法庭上认罪,法院对量刑给予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杨某不知道小李14岁以下的意见,法院调查,杨某曾承认学生一般13-14岁,证人证词也证实被告杨从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校长有每个学生花名册,花名册有个人信息,可以准确掌握学生的年龄等信息,受害人还声明,被告杨曾是他的班主任,知道他的信息,并知道他不是14岁。此外,东莞市某镇某学校的班级学生名册和证,这足以证明被告杨在知道被害人未满14岁时仍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此,被告提出的上述意见不够,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指出,被告杨某作为一名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责任的教师,多次强奸14岁以下的学生,严重违反道德和道德底线,导致受害人怀孕,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被告反复供认,避重就轻,意图逃避处罚,没有深刻的悔改。

根据被告杨的犯罪情节和悔改,法院根据刑法规定判处被告杨强奸罪,判处10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杨某自刑罚执行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教育、培训、咨询等职业;案件中转移的一部手机被没收并上缴国库。(更多新闻信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标题:班主任多次强奸14岁以下的女学生,导致对方怀孕,判处10年半监禁。

编辑:刘梦鸽 李英旋

班主任多次奸淫未满14岁女学生致对方怀孕,获刑10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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