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孕棒打假
当然,去总归要去的,不过没必要那么着急去。
——恩哥作者|邹世恩来源|恩哥聊健康去早了,多抽一管血,没什么意义正常的怀孕,即使不孕多年才怀上,只要没有肚子痛没有出血,以前也没有自然流产、胎停的病史,那么验孕棒测到怀孕就可以啦。
去医院干啥呢?
做B超嫌太早看不出东西来,更多让你抽血查孕酮和hcg,确定一下你怀孕了,有什么意思!你本来就知道自己怀孕了,白白抽一管血,疼的。
所以,做个佛系孕妇!耐心等到月经过期2-4周,再去医院做一下B超就行。
验血查的都是间接的指标,完全可以省去,B超看到胚胎好坏才是更直接的。
不过却很容易把自己套进去,低一点就纠结,纯属自寻烦恼。
孕酮有自己的上下波动,它不像hcg会持续增长,其实高一点低一点都无所谓,只要不突然明显下降就可以了。
知假买假职业打假新法律
更新司法解释规范“职业打假人”作者:雷玄来源:《国内质量万里行》2017年第8期一直以来,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业界都存在争议。
7月间,一份由更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的答复意见在大众传播平台上被多次转载,一时引发热议,更是将“职业打假人”这一悬而未决的话题推向了风口浪尖。
职业打假将受限?
这份落款为2017年5月19日的答复意见里,是更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针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做出的回复,针对近年来颇具争议的“职业打假人”问题,行文写道:“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长期以来,职业打假行为明确定性为合法行为的法律依据,许多打假人士无不援引一条法律条款:更高人民法院在《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 28号)第3条中曾经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
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更高人民法院在其于2017年5月19日发出的这份答复意见中指出,上述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是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的角度出发,明确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
之所以作出该条规定,原因在于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产品,而该司法解释亦产生于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胶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繁曝出,群众对食药安全问题反映强烈的大背景之下,是给予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
答复意见中指出,虽然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
但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
基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职业打假人的打击效果以及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等三方面因素的考虑,更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将食药纠纷的特殊政策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
在具体的理论层面,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都能站在自身立场感受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2014年即将实施新消法期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度成为焦点,对当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法”,除了“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等具体的网购时代的新规定以外,“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一度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热门关键词。
组织或法人打假不受“消法”保护?
当年全国两会期间,对时任更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程新文的观点表示赞同。
“知假买假”与“职业打假人”均不是法律概念。
“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明明知道即将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是假货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
“职业打假人”是指专门以。
买到假的验孕棒
假怀孕验孕棒可以测出来,怀孕后人体会分泌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随着时间加长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会出现在尿液和血液中,进行验孕棒检测或抽血检测时便能检测出来。
假怀孕身体不会分泌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验孕棒会出现阴性,女性怀孕后身体也会有孕前反应,比如恶心、呕吐、停经、嗜睡、乏力等,与平时是有很大区别的。
如果想要怀孕可以在排卵期同房,排卵期同房精子会和卵子相遇结合成受精卵,受孕几率很大,如果长时间同房却不能顺利怀孕,考虑存在某些不孕不育疾病,可以去正规医院进行全方面的身体检查,根据结果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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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暂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