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谭松韵妈妈车祸一案(谭松韵妈妈是咋出车祸的肇事人是谁)

所以,纠结于吸毒不吸毒,去不去KTV是的,可以先放一边。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本案作为交通事故案件并不特别。

但作为一个被告自首,但适用于普通程序并启用视频直播,开庭派出两名检察官和一名检察官助理调查人员出庭……等一系列操作,本案无疑是特殊的。

下面简单梳理一下本案的重点:

一、量刑-7年以下!

本案的基本事实并不复杂:

被告马某某酒后驾车事故,造成1死2伤,期间逃跑。第二天自首。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马某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这个才是定罪和量刑的基本事实,其他的事实,包括是否吸毒、KTV等等,都不是关键事实。只考虑酌定情节。

所以,纠结于吸毒不吸毒,去不去KTV是的,可以先放一边。

根据这一事实,马的量刑范围决定了——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第三条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避法律调查的行为之一。
第五条第一款 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避法律调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

因此,目前马某某的情节,最多只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

有人说七年太年轻了。

相对实相对较轻,但较轻的原因是交通事故的主观过失。

参照过失致人死亡的量刑范围: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交通肇事罪比过失致人死亡罪更严格,交通肇事罪最高可判15年。

二、毒驾有影响吗?

但是毒驾这件事不能不谈。

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一般进行现场尿检,目的是看是否吸毒。

例如,试纸有点像验孕棒……

所以这种现场尿检撒泡尿就解决了,就我所知,一般没有样本……(当然,不排除一些我不知道的地方是存的。

很多人可能不理解公安机关发现吸毒后的操作,这也是很多人质疑其不规范的原因。

但如果告诉你——毒驾不是法定量刑情节。所以也许你能理解为什么公安部门如此粗心。

因为无论检查是否发现其吸毒,都不影响其定罪和量刑。

但是听说样本丢了?

我:……

(理论界和实践界都讨论过毒驾是否应该入刑的问题,但目前的结论暂时不适合入罪,具体原因也不会展开。

因此,毒驾只能作为酌情考虑的情节。法官相信,酌情的情况可能更有用。

包括去KTV,由于时间已过,事故发生时无法检测到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但只要确定饮酒和驾驶。所以喝多少并不那么重要。KTV没那么关键,只是去不去KTV,去KTV做什么可能有助于解释被告逃跑的动机。

假如我是经办检察官,我估计会多考虑一层,那就是毒驾是否与逃逸有关。

毕竟,如果事故发生后逃跑,不仅量刑显著增加,而且三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上。

而且保险不赔!

那为什么逃跑呢?和吸毒有关吗?

虽然可能无法证实,但至少要求合议庭注意这种可能性,以增强法官的信心。

三、关于马某某的自首

从审判情况来看,马显然没有明显的悔改表现,除了事先没有道歉或赔偿外,审判,也只说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赔偿-6万元!

这是侮辱!

由于马某某的逃逸导致保险无法理赔,现在又以自己没钱为由逃避赔偿责任。显然,从承认错误的角度来看,是不合格的。

但从认罪的角度来看——真的不能说他不认罪。

自首有两个条件:

一是自动自首
二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虽然自首,但悔改不足,也许这就是为什么检察机关认为自首不足以减轻处罚

至于公安机关劝他自首会不会有什么影响,在我看来是没有的。

毕竟,交通事故不同于其他犯罪,车牌号决定了警方可以立即锁定车主,那么,警方如何联系车主呢?

除了打电话,还有更方便有效的方法吗?

即使车主自己的电话打不通,一般公安系统也会有相关的电话。联系我没问题。

而且第二天马某某就来自首了,如果马某某再晚来,估计就真得去抓人了。

四、关于一年八个月的期间

一般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拘留7天,审查逮捕7天,逮捕后2个月,审查起诉一个半月,这里4个月。

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个月,补充侦查后又起诉一个半月。在这里又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机会。到目前为止,前后加起来已经9个月了。

然后起诉到法院。因为有可能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有半年的审查期限。但是,这里可能检察院又补充侦查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不得超过三个月。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自变更后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案件,补充调查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判期限。

说实话,有点长……虽然不一定违反程序。

今年,检察机关开始对案件进行比较评估。如果这样的案件摊开,估计会扣分。

关于庭审

可以合理地说,这种备受关注的审判应该在各个方面都做好充分的准备。我没有看所有的审判视频,但从各种反馈来看,似乎并不令人满意。例如,当调查人员出庭时,他们似乎被骂得很惨?

包括辩护律师。似乎有什么不能证明被告酒后驾车?

这个律师好像是指派的?

事实上,在我看来,本案中有争议价值的点实际上应该在事故认定书中,是逃跑的全部责任吗?

只是辩护方似乎没有提到这个问题。

这个问题就不谈了,怕被人说了……

总之,我做了很多交通事故,但这样态度的被告真的活久见,支持重判!

如何看待谭松韵妈妈车祸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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