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入法实施8年,现状如何这些案例让人唏嘘( 常回家看看从法律呼吁走向现实 )

今年4月,汕头市濠江区法院一审判决叶某的三个子女支付赡养费,每年农历春节期间都要到叶某的住处探望。2019年,梅州市兴宁市石马镇政府按上级要求开展拆迁复垦工作,王某荣可获得拆迁复垦补偿80余万元。《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文章/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陈昕宜 罗苑丛 徐玮珍 曾冬梅

岁岁重阳,今又重阳。

享受孙子孙女,这是中国传统中老年人的幸福外表。但对许多老年人来说,为了让他们的孩子经常回家,他们不得不上法庭。

自201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8年来,许多子女因未能经常回家而被老年人起诉。仅今年以来,广东许多地方的法院就判决了一些此类案件。

个案

80岁的叔叔起诉儿子,要求每月看望一次

80岁的梁叔叔住在广州市海珠区。他和妻子李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他的儿子梁从上学开始就很少与家人接触。他通常不回家看望父母,也不打电话联系,更不用说给老人生活费了。

梁叔叔说,他和妻子退休后和女儿住在一起。自2015年以来,这对夫妇因中风引起了各种疾病,需要长期的药物和特殊的护理。生病后,女儿一直在承担所有的费用。2019年10月,梁叔叔的妻子病得很重,女儿在公司附近租了一所房子来安置梁叔叔,并雇了一个保姆来照顾他。

虽然我们的儿子对我们很冷淡,但我们夫妇仍然为儿子在芳村买房,为他找到了一份稳定的工作。但我儿子对我们的养育没有任何感激之情。他不仅对父母漠不关心,而且没有帮助和照顾他们。即使母亲病危,他也找不到去医院的借口,去世时也没有参加追悼会。

梁叔叔说,他的儿子曾经是广州一家企业的中层人员,月收入超过3万元。他有赡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此,他起诉法院,要求法院命令儿子支付赡养费,并判决儿子每月探望他一次。

他的儿子在法庭上承认,他不够照顾家人,不够孝顺,有过错。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决梁某自2020年7月14日起每月5日前向梁大爷支付4000元赡养费,直至梁大爷去世。

此外,梁还被判2020年7月14日至2020年12月15日支付住院医疗费、护理费等自费部分.每月看望梁大叔3万余元。

现状

每年都有老人起诉,要求孩子定期看望

记者搜索了中国裁判文件网络,发现近年来,每年都有老年人起诉儿童要求定期访问。仅今年以来,在该网络公开的裁判文件中,广东至少有四名老年人起诉儿童定期访问。

现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或者忽视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居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拜访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护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在今年广东法院判决的案件中,梅州市五华县89岁的魏某某没有劳动能力,无法照顾自己。她需要长期照顾,没有经济来源。她起诉三个儿子支付赡养费和护理费,每月探望三次。

家住广州市越秀区的90岁老人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孩子每周探望她一次,每三天探望一次。

然而,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在今年2月作出的一审判决中并没有支持她的访问要求。法院认为,三名被告(即三个孩子)已经老了,每个家庭都需要照顾。因此,法院前几年作出的原生效判决设定,三名被告每周访问陈某一次,这是一个合理的安排。陈某要求调整访问时间,没有其他证据,法院不接受。

提醒

父母不称职不是孩子不看望的理由

今年2月,68岁的汕头人叶某向汕头市濠江区法院起诉,称他已近70岁,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经济和精神上都需要孩子的照顾。然而,近年来,三个孩子对自己的生活漠不关心,不履行赡养义务。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起诉法院支付赡养费,每年春节期间每人拜访他一次。

他的三个孩子一致表示,父亲懒惰,经常虐待妻儿,从未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

今年4月,汕头市濠江区法院一审判决叶某的三个子女支付赡养费,每年农历春节期间都要到叶某的住处探望。

关于探望的问题,法官在判决中表示,子女应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履行经济支持、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父母不称职并不是孩子不能赡养的原因。赡养老人是法种法律义务,不因受扶养人的过错和经济状况而免除。同时,希望叶加强与子女的沟通,妥善处理与子女的关系,努力重建良好的家庭关系,享受家庭幸福。

链接

即使父母经济富裕,赡养义务也不能免除

王某荣和陈某云有五个女儿和一个儿子。他们和儿子王某志住在一起。2019年,梅州市兴宁市石马镇政府按上级要求开展拆迁复垦工作,王某荣可获得拆迁复垦补偿80余万元。后来,王某荣夫妇与子女就补偿分配问题发生冲突。五个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补偿。

不久,王某荣和陈某云也分别向兴宁法院提起赡养诉讼,要求五个女儿支付赡养费。

在法庭上,女儿王某祥和王某英认为王某荣夫妇没有履行良好的教育和抚养义务,导致童年悲惨,早早辍学;而且,与经济困难的自己相比,现在这对夫妇有房产和存款,经济过剩,要求支付赡养费是不合理的。

经审理,兴宁市法院认为,被告是由原告生下并抚养长大的。被告虽然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但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被告健康成长并不容易。原告已完成抚养子女的义务。现在原告已经70多岁了,属于无劳动能力的人,被告有义务依法承担父母晚年的生活费。

虽然原告可以获得80多万元的拆迁复垦补偿,但如何分配仍存在争议,未实际分配,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此外,由于原告患有老年人常见的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病,即使获得补偿,也应用于疾病的预防和治疗,不能认为原告有生活能力,不需要赡养。法院裁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赡养费。

法官说,子女抚养父母是法律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支付赡养费。

即使老人住在养老中心,孩子也不能做甩手掌柜

陈某英出生于1933年,有四个孩子。自2017年7月起,陈某入住梅州市蕉岭县幸福养老中心,每月养老费2000元,四个孩子每人每年承担三个月6000元。陈某英与次子林某民因赡养费纠纷,起诉蕉岭法院,要求次子林某民承担2021年赡养费6000元,并支付3个月生活费1500元。

法院认为,原告老了,失去了劳动能力,缺乏经济来源,被告作为原告的儿子,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还声称,每月500元的生活费没有足够的理由,也没有得到支持。他判决林承担陈每年3个月的6000元赡养费,并驳回了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除了家庭养老外,老年人在养老机构的生活也是一种重要的养老方式。子女不能亲自照顾的,可以委托养老机构按照老年人的意愿照顾,但应当承担相应的养老费用。

同时,精神支持和物质支持同样重要。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即使老年人住在养老机构,他们的孩子也不能成为店主。他们应该经常拜访、问候、关心和照顾老年人,这样老年人才能安度晚年。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来源: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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