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妇女起诉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局、平原示范区两名被告( 河南人大代表被刑拘后续 )

河南(12月11日)上午,河南省新乡市妇女邹晓林(化名)因怀孕期间县人民法院公开听证会上起诉当地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局。钟兰安向《涌动新闻》提供的平原示范区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局的行政答辩表示,不雇用邹晓林不违反任何行政和民事法律法规,这是合理和合法的。

河南(12月11日)上午,河南省新乡市妇女邹晓林(化名)因怀孕期间县人民法院公开听证会上起诉当地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局。

12月11日中午,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当事人邹晓林处获悉,新乡平原示范区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局、平原示范区两名被告均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庭,案件将在选定时间宣判。

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局根据招聘公告辩称

邹晓林的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钟兰安告诉《涌动新闻》,法庭上的两名被告坚持行政辩护中的辩护意见,坚称在招聘过程中没有歧视孕妇的嫌疑。

钟兰安向《涌动新闻》提供的平原示范区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局的行政答辩表示,不雇用邹晓林不违反任何行政和民事法律法规,这是合理和合法的。平原示范区在据《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体检标准(2017年修订)》,在招聘公告第四条《体检与调查》中明确规定。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未在规定期限内编制完整体检报告的,视为体检不合格。被申请人没有认真研究招聘公告,因自身原因拒绝做胸部x光片项目,导致无法编制完整的体检报告。被申请人不会雇用它,这不是所谓的侵犯妇女的合法权益,而是严格按照招聘公告行事。

此外,平原示范区文化、教育、体育和卫生局表示,胸部x光片是检测呼吸道传染病的重要途径。学校人口密集,教师的健康问题关系到每个学生及其家庭。因此,在教师招聘体检中,胸部x光片是一个必要的项目,否则就会忽视教师、学生和人民的健康。

对于平原示范区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局的上述答辩意见,钟兰安表示,原告认为平原示范区相关行政部门因体检不足而拒绝录用,侵犯了邹晓林的平等就业权,这是行政违法行为他们违反了《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机关应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歧视。钟兰安说。

招聘结果公布后一年以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期限?

此外,平原示范区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局《行政答辩状》也认为邹小林提出的行政诉讼已经过了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未通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在本案中,平原示范区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局于2019年9月3日在网站上公开发布拟录用人员名单,邹晓林立即得知,她于2020年11月2日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应裁定驳回起诉。

对此,钟兰安解释说:由于疫情,河南靠近湖北。在此之前,疫情严重,处于紧急状态。这是不可抗力的原因,我们没有起诉。

《涌动新闻》此前报道称,总分排名第一,但由于怀孕,不适合进行胸部检查。申请教师职位的邹晓林被认定为体检不合格,最终被拒绝录用。邹晓林对上述两个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邹晓林在《行政起诉书》中表示,经过2019年的笔试和面试,邹晓林以第一名的总分参加了体检。在体检过程中,体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指出,孕妇不应进行胸部检查。经平原示范区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局工作人员同意,原告和多名孕妇未进行胸部检查。同时,原告提交超声波报告证明自己怀孕了。但随后,被告以原告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雇用原告。

邹小林请求:撤销第二被告对原告邹小林不予录用的决定;责令第二被告依法重新决定原告。

来源:澎湃新闻

河南新乡妇女起诉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局、平原示范区两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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