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院:两名女孩遭到性侵,要依法严惩(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

最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强奸案的二审宣判:50多岁的吕某因强奸罪被判处12年徒刑。因为他患有脑膜炎,记忆力不好,他没有向公安机关承认他与小C以外的妇女有不正当的性关系。在二审中,合议庭认为本案的证据是真实、充分的,并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吕多次违背受害人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

网络配图

原本是一所学校的领导,现在却成了阶下囚,警方还在其办公室里发现了女性用催情药、安全套、验孕棒等物品。

到底是怎么回事?

最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强奸案的二审宣判:50多岁的吕某因强奸罪被判处12年徒刑。值得注意的是,在事件发生之前,吕某仍然是莱芜一所学校的校长。相关证据表明,一些性侵犯案件发生在学校教师宿舍。

他被指控强奸未成年女孩:

犯罪前发送淫秽信息,索裸照

原审法院认定,自2018年以来,被告吕某某利用其校长的特殊身份,通过电话QQ和其他联系方式A(2002年出生)通过关心、发送淫秽信息等方式引诱或采取胁迫等手段,在学校多次与他发生性关系。

自2017年9月以来,吕某某利用其校长的特殊身份,通过电话QQ、微信等联系方式B(2001年出生)联系,通过关心、发送淫秽信息、购买日用品等方式引诱或胁迫小B。,并在学校与他多次发生性关系。

2013年下半年开学后,吕某某带领女学生小学C(1995年出生)外出招生,吕某某以找地方吃饭为由引诱小C去酒店,吕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小C发生性关系。后来,到了2014年,吕某在学校宿舍多次强迫小C发生性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吕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责任的人,吕某强奸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严惩。吕被判强奸罪,判处13年有期徒刑。

另一个女孩作证说,吕某以关心为借口,通过了QQ、微信要求裸照,然后伺机实施不礼行为。

事件发生后,莱芜警方还在吕某学校办公室办公桌下的抽屉里发现了一瓶女性激情液。在办公室套房的单人床下发现了三个避孕套,在床垫下发现了一个早孕测试条。

根据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吕某某因嫖娼被原莱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罚款5000元。

被告辩称无罪:

存不正当关系,但均为自愿

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没有抗诉。原审被告吕某某不服判决。

他认为,在第一个案件中,结合小a对吕及其家人的态度,以及案件的来源,小a及其家人没有报告,因此他与小a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

吕某说,在第二起案件中,小B出庭并声明他没有与他发生性关系。吕只是实施了与他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小B在法庭上的陈述更可信。在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强奸罪不成立。在审判期间,小B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表示,在公安机关的第二次调查中,小B的母亲没有在场。因此,作为指控犯罪的唯一有罪证据,这部分证据不应在没有音频和视频确认的情况下被采纳。

他还说,在第三起案件中,小C在四年后被公安机关询问时被动地说自己被强奸了。在双方家庭的参与下,两人达成了分手协议,大量证据证实吕某与小C的男女关系不正当,这是一场情感纠纷。

他的辩护人也以上述理由为他辩护,要求吕某无罪。

随后,该案于今年10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不公开二审。

二审检察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吕违反了妇女的意愿,多次对受害人实施强奸,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女生留校负责招生:

自述遭遇多次性侵,并怀孕流产

作证时,受害女孩小a透露,吕某某担任校长时,在获得手机号码后经常给他打电话。后来,他经常在晚上9点关灯后打电话,说一些让他好起来的话。当时他很反感,不想再和他说话了。吕某某还在QQ上面说,让他拍私处照片发给他。2017年寒假期间,他第一次遭到性侵,接到吕某某的电话被骗返校,地点还在吕某某的教师宿舍。

至于被性侵的事情,他从来不敢告诉家人和别人,怕丢人,怕退学5000多元的学费退不回来,怕父母担心,怕吕某某找麻烦。

受害人小C证明,在2013年下半年的实习期间,吕某安排他留在学校招收学生,并多次被吕某强奸。第一次是在暑假开始后的一天。吕某开车送他去招生。然后吕某以找地方吃饭为由去了一家酒店,并以看东西为由把他骗进了房间,然后实施了性侵犯。出于恐惧,他总是选择忍受,甚至怀孕和流产。

济南中院:

两名女孩遭到性侵,

要依法严惩被告人

在辩解中,吕某某认为,他和小A平时在QQ聊天很随意,可能有一些明确的内容。他认为这是一种与小a的爱情关系。他主动要求切断,但小a不愿意。因为他患有脑膜炎,记忆力不好,他没有向公安机关承认他与小C以外的妇女有不正当的性关系。

对于小C,吕某某辩称,他们是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被小C的妈妈扇了两巴掌。在处理两人关系时,他还安排女儿和侄子与小C家庭解决问题,最后给了小C家庭2万元。

在二审中,合议庭认为本案的证据是真实、充分的,并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吕多次违背受害人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吕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特点和构成要件,足以确定吕是强奸罪。吕某给予受害人财产和赔偿的行为不能影响依法应当认定为强奸的犯罪行为。

最后,本案是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被害人可能遭受性侵犯的线索。根据其职权,通过询问第二名受害人和相关证人进行调查而解决。第二名受害人及其家属未及时报案。被害人和其他证人在司法机关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后如实陈述,因此,被害人报案的时间迟早不影响其陈述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因此,公安机关检索第二被害人的陈述程序是合法的,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上述证据可以在一审举证、质证、认证后作为最终证据接受。

另外,吕某某对小B性侵犯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予以纠正。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上诉人吕某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培训等特殊责任,多次强奸未成年人,侵害两名妇女,作案时间长,综合判断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次数等犯罪情节和有害后果。吕的强奸情节恶劣,应当从重处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吕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要求改判无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能采纳。

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吕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为保护个人隐私,受害者均为化名)

(来源:济南时报微信公号)

济南中院:两名女孩遭到性侵,要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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